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286号

原告:***,女,1959年7月29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第三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8393W。

法定代表人:岳书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谢展鸣,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展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履行了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雪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