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1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岳书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1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49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献楼

审判员  韦慰宰

审判员  唐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