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东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浙东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770号
原告: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新建村委许家村36-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泾镇漕廊公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泾镇漕廊公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被告:宁波浙东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邱风雷,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力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宁波浙东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