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圣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254号

申请人:北京华圣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2层204。

法定代表人:许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敏,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淑华,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5号楼5层501B。

法定代表人:裴少华。

被申请人: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5号楼5层501A。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申请人北京华圣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圣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21 867.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北京华圣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八十二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九角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海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