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龙马英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龙马汇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章健敏)。
被执行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被执行人: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被执行人:北京云白峰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被执行人:白云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2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龙马英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3执2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雪冬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胡新华
二〇二二 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曼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