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48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嘉兴市祥和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573935T。
负责人曹建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玲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东怡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190334XU。
法定代表人:江有良。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嘉环(桐)罚字[2019]2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查明:被执行人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新型节能外墙保温砂浆建筑材料(限保温干粉砂浆、保温板材)的生产销售,年产40000吨新型节能外墙保温砂浆建筑材料(其中保温干粉砂浆20000吨、保温板材20000吨)技改项目于2013年5月经环保审批;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进行执法检查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卧式搅拌机3台、手提式搅拌器3台、干粉砂浆搅拌机4台、混料罐4台等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粉尘未经收集治理排放外环境,经调查,该保温干粉砂浆的生产设备于2018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其配套的粉尘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就投入生产。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嘉环(桐)罚字[2019]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48000元整。
经审查查明,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款。履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后于2020年5月9日申请延期至2020年11月底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予以准许并向其送达《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020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嘉环(桐)罚字[2019]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4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娟
审 判 员 唐雪平
审 判 员 褚小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邱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