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嘉兴市祥和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573935T。

负责人曹建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玲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东怡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190334XU。

法定代表人:江有良。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248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号,并扣划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截至2021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000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483执100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