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83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普尔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张开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普尔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张开运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