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2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园区天女彩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190334XU。
法定代表人:钟永年。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浙0483民初9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1761.69元、鉴定费3064;2、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两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23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191元、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225.16元,合计4416.16元,本院已经扣划,其中2372元作为执行费,剩余2044.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名下剩余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因数额过小,暂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2003年注册的浙GC××**曙光牌小型普通客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不具有财产处置价值,本院未查封。2020年6月29日,本院传唤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0年8月14日,本院委托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委托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0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044.16元,执行费237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尚未执行到位;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尚未完成拘留。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钟永年,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2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天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