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日来涂料有限公司

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2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园区天女彩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790334XU。
法定代表人:钟永年。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彩云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133961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诉讼费用15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19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别克牌轿车,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8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支付75000元,余款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先行按长期和解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执行到位75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483执241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永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