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浮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7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浮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永江,局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彦龙,主任。
申请执行人浮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0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咨询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学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小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