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夏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艾特***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5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组织机构代码709386748。
法定代表人张旻,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艾特***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4-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662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重庆艾特***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17)渝0105执849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意愿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8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中
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