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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艾特***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4民初772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尧,男,生于1960年2月21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
被告:重庆艾特***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景路**号重庆园博园巴渝园内**号院落。
法定代表人:熊大荣。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759266293F。
原告***与被告重庆艾特***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龙虎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邹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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