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夏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6财保262号
申请人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北部新区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双鱼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88572E。
法定代表人徐兵,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艾特蓝德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艾特蓝德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艾特蓝德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艾特蓝德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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