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3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102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310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杨李华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彩乐
打印:冯彩乐校对:冯彩乐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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