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民初16号
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群胜村。
法定代表人濮惠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锋(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2号第2栋3层103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贝公司)诉被告德雷希尔(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贝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康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康贝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培卿
书 记 员 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