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2号第2栋3层10301。
法定代表人WernerDriescher(威尔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华创交大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东路75号18栋1单元5层154室。
法定代表人何遂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华创交大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西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红莉
审 判 员 裴继荣
代理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