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源轩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8600号

起诉人:广西源轩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752115317。

法定代表人:康志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芊里,南宁市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源轩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如约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开工。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起诉人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将民主路45-1号市政泗濠塘宿舍、新民路65号市委2号院办公宿舍区危旧房改房改造项目进行邀标,被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竞标人之一参与竞标,并于2013年6月28日收到《南宁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被起诉人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也下函确认被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代建单位并注明“在未于贵公司则合格那是签订代建合同之前,请据此开展与项目相关工作。”被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能更好的完成项目工作,与起诉人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起诉人只作为投资人参与进项目建设当中,两公司的合作关系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研究后下函明确合法,又经南宁市四家班子宿舍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领导小组确认逐级签字同意。为了此项目,起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金钱,但时至今日,两被起诉人未能按约定签订《代建合同》将项目开工致起诉人损失惨重。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活动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因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对被起诉人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代建协议》及双方签订的正式《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时间及其他内容并没有约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起诉人以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被起诉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起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补正,并按照被起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源轩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吕姗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