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百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清娟、裴康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南仲裁字04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违约金795940元、仲裁费364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137.20元,共计898575.20元,并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施工项目工程资料。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查询其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清算,该执行案件已经移送破产审查部门审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2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卫江
审 判 员 卢林虎
审 判 员 曾铁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慧莹
书 记 员 邓淞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