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6658号
原告: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28幢一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71702x。
法定代表人:宁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279129。
法定代表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