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广西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6658号 原告: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28幢一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71702x。 法定代表人:宁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279129。 法定代表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