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148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君,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月琴,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体振华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E。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奥体振华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蒙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