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体振华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奥体振华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代理人申君,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月琴,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体振华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73214E。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奥体振华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