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115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波,董事局主席。
被执行人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静阳建筑装潢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刘勇,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小明,经理。
被执行人蒋小明,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建隆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静阳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上海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小明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1)南民初字第10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5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新
审判员 管廷富
审判员 李国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陆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