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405号
原告:保定捷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王京镇留九庄村。
法定代表人:时润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安平,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汉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村委会东200米。
负责人:杨利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武,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邱富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武,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捷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