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404号
申请人:北京盛龙垚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负责人:杨利强,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邱富胜,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盛龙垚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城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182873.8元进行保全,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因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财产保全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北京盛龙垚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续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150万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房山支行××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00万元;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支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内蒙古××支行营业室××账户内存款18287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闻海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