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广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镇广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普通执行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宝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镇广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仕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