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民终698号(2018)鲁04民终698号
,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清浦区泾港新村商3号楼。
法定代表人:尤彦平,总经理。
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周焕荣,女,196
年11月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宇,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宇,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友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顾东东、周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闫友山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友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友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20元,由上诉人闫有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莹
审判员 孙 晓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