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路顺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2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亿路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张伟锋,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东斜村XXX号。
一审第三人:薛琴,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薛家弄新村XXX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青浦盈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港公司)因与上海亿路顺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路顺公司)及一审被告张伟锋、一审第三人薛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盈港公司、***申请再审称,在亿路顺公司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之前,盈港公司、***就已经与该房屋原权利人薛琴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薛琴房款付清后,方能向承租方收取房租,因薛琴未付清房款,故盈港公司、***可以不支付房租。即使需要支付租金,从2013年8月2日起盈港公司、***仅使用130平方米,应当按实际使用面积计付租金,二审判决盈港公司、***按整栋房屋676.25平方米支付租金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系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从2013年8月2日起盈港公司、***对租赁房屋仅使用130平方米,故盈港公司、***从2013年8月2日起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付租金。二审判决盈港公司、***向亿路顺公司支付整栋房屋面积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盈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