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517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4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4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