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驳回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惠 耘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杨少青
书记员 曹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