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2执保69号
申请人: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产业园宝赛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汪福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麒,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东部新城企业双创中心大厦1111室。
法定代表人:马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皖1722民初554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