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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2801号
原告河北秦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秦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秦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 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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