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财保98号
原告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订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北京海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61151.9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有强
书记员 张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