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与北京海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某某市六合建设开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1261号之一
原告:***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海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市六合建设开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市六合建设开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董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