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耀华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财信资产管理公司与某某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9764号之二 原告:***市财信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市财信资产管理公司与***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的欠款属于企业拖欠政府债务的情况,现正在开展清理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