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9764号之二
原告:***市财信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市财信资产管理公司与***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的欠款属于企业拖欠政府债务的情况,现正在开展清理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