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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迈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2285号 原告:山东迈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9006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MB2810752P。 负责人:***,局长。 原告山东迈博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山东迈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一案,开发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9)鲁0591民初2306号判决,被告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鲁05民终457号裁定书,对(2019)鲁0591民初2306号判决予以维持。该判决确认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审理中,原告在该案中撤回了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所以只对该案判决了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对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未进行处理。原告认为,虽然撤回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是,元该主张违约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未丧失,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已就本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已作出(2019)鲁059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自愿撤回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效力。故原告的本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脉搏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