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609号
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民政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