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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众仪器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民政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609号 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民政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