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851号
原告: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保刚,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阳,董事长。
原告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5日被注销。本院认为,在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告仍以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市业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