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鑫发道路标线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兵,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谢玉,该××职工。
被执行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衡水市。
负责人息渤,支队长。
本院制作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该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66881.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69元,可被执行人未履行,安阳县鑫发道路标线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因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为全额预算单位,本案调解书作出之日,2016年度预算已审批完毕,该笔款项未能列入当年预算范围内,该支队现有资金无法支付该笔执行款,将通过新一年增加预算方式解决该笔资金。本院认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为全额预算单位,每一笔资金都有专项用途,因本案该笔资金未纳入当年预算范围内,本案所涉款项通过新一年增加预算方式解决的申请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