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鑫发道路标线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
法定代表人许建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昌明南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息渤,支队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县鑫发道路标线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66881.64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