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9财保505号
申请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0023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71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欧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2939.77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2939.7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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