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948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福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丽,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才。
被告:深圳龙岗阳光金属构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章颖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