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次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次友,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王次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王次友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王次友存款13598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芮道昌
书 记 员  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