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科信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号牌号码为皖B×××××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芮道昌
书 记 员 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