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17807N,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佳尧,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照,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533.65元及债权转让款20000元,合计124533.65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名下银行存款1797.57元并交付申请人,剩余账户继续冻结(冻结到期日2020年1月24日);轮候查封***名下牌号为苏D×××××的2010年雪佛兰车辆(查封到期日2021年1月29日);另查明***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钟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