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苏0412执恢433号
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551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苏0412执351号,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35935.02元,且双方已交接完毕,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939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412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