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36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依据(2020)苏0412民初7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猴王涂料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暂计6009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8月3日、9月10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公司股权、证券、保险。
二、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要求其到院接受应询,被执行人未到庭。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经查询无结果。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2年8月3日。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苏D6××**的炫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冻结(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五、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