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恒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向新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向新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向新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08)铁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08)铁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