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恒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宝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市政三公司退休员工,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3地段1号楼3区34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主张,但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本案原告就优先受偿权问题,已在执行程序提出主张,龙沙区法院已停止了对标的物的执行,龙沙区法院对原告执行异议的处理应终结。至于优先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应由受理原告执行申请的法院直接作出决定。若受理原告申请执行的法院认为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与龙沙区法院同级的可以请示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若受理原告申请执行的为龙沙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可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故原告是否有优先权问题龙沙区法院无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双龙公司的起诉。双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双龙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无权处理是否享有优先权问题裁定驳回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龙沙区法院执行局在(2015)龙执字第12号裁定中否认了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在龙沙区法院执行中没有落实,涉案房产(汤池镇兴瑞家园1号楼4号门市房)因开发公司向***借款,而要将该房产执行给***,上诉人在龙沙区法院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龙沙区法院以(2015)龙执异字第12号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优先权,上诉人不是为了简单地停止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而是要求终止执行(解除查封措施)此房屋,实现优先权和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上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立案审理条件的法律规定,龙沙区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依法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龙沙区法院在执行(2013)龙商初字第42号***与丁文祥、兴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上诉人双龙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龙沙区法院在执行中查封的泰来县汤池镇兴瑞家园1号楼4号门市,侵害其财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益,请求解除查封。龙沙法院认为双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没有依据,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双龙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一审法院受理了双龙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双龙公司的异议申请,同时告知了异议人诉权。双龙公司依此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泰来县汤池镇兴瑞家园1号楼4号门市)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该诉求与一审法院执行依据并无关联,本案诉争的房产(执行标的)因被一审法院另案查封,双龙公司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对双龙公司就该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民事权益,对双龙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裁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邢桂荣
审判员  宋艳华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