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恒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月、齐齐哈尔市恒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民初24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恒力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起诉时申请了缓交诉讼费,本院审批同意**在判决下发前缴纳全额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4580.00元,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580元,法院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玉倩